股壇「收買佬」黃達揚昨提堂
【明報專訊】證監會近月嚴打市場違規行為,繼刑事檢控內幕交易後,昨又首次引用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第298條,向披露虛假或誤導資料的上市公司董事提出刑事檢控。被控的為黃河實業(0318)行政總裁黃達揚,黃氏在市場薄有聲名,專門買殼及將公司轉型。他涉嫌未有在通告如實披露,他本人出售公司股份協議的全部詳情,令市場接收錯誤信息,以為黃河獲知名投資銀行入股,炒起公司股價。
黃達揚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,法院將案件押後至下月29日再審,律政司申請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。一般而言,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,最高判刑為監禁2年,但地區法院的判刑,最高可以是監禁7年。
信息誤導市場 最高囚10年
證監是次是引用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第298條起訴黃達揚,條例指凡披露或傳遞虛假、誤導性資料,或是遺漏披露若干重要資料,令市場錯誤接收信息,因而誘使他人買賣相關股份,或令相關股份維持、提高價格,即屬違法,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10年。
事實上,第298條可應用的範圍非常廣泛,除了針對書面通告,其他傳播渠道,包括口頭、電子廣播,甚至宣傳品及單張,亦涵蓋在內。有法律界人士指出,要是證監這次能以298條入罪,成功開了一個先例的話,日後或有不少上市公司或董事,要為其不負責任、或是刻意「以偏概全」誤導市場的言論承擔後果。不過,他指出,上市公司或董事在公司通告上涉嫌誤導,被追究的空間會較大,至於其他個人的口頭言論,或是私下刊發的新聞稿,則未必可輕易追究責任。
黃達揚被控的原因,主要在於黃河在2007年5月15日刊發的一份上市公司通告(見圖)。證監指出,在07年5月15日,黃河刊發公司公告,並同時刊發新聞稿,披露黃全資擁有的Vongroup Holdings Ltd,向ABN AMRO Bank NV(荷蘭銀行)出售9.9%的黃河實業股權。黃達揚通過Vongroup持有黃河72%股權。
公司通告隱瞞荷銀擁認沽權
受荷銀入股黃河消息影響,黃河股價翌日即大升超過三成。但在這個利好消息背後,原來黃達揚還隱瞞了另外兩份不為人知的買賣協議。證監發現,黃達揚同時與荷銀簽訂另外兩份協議,訂明荷銀有認沽權,可以在3年內以相同價格將上述股份售回Vongroup;而黃售賣股份所得資金,要存放於託管帳戶內,直至荷銀向獨立第三方出售股份或認沽期權協議到期為止。換言之,黃氏與荷銀訂立的,並非如上市公司通告所言,是一份單純的荷銀入股協議。
證監認為,黃河的公告沒有妥善披露整項交易的資料,已有誤導公眾之嫌,令市場誤以為荷銀入股黃河9.9%股權,但實際上,有別其他股東,荷銀無需為這項交易承擔任何投資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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